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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Call (Put) Warrant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17 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
,經中央銀行許可。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
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