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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Call (Put) Warrant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第 4 條
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作為證實其申請事
項或保證認購(售)權證價值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