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 29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4、12、15、23、24-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並應依國際會計 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 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