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 29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4、12、15、23、24-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26 條
發行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資性不動產選擇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者,應依第九條第四項第
    四款規定辦理。
二、非屬前款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
    售之不動產、廠房、設備、無形資產、探勘及評估資產,僅得選擇先
    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