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 29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4、12、15、23、24-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 ,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 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