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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6 條
發行人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會計政策係指企業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基礎、
      慣例、規則及實務。
(二)若發行人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發行人財務
      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自
      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能
      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變更年
      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
      之實際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
      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公告申報。
(三)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三
      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
      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計
      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如
      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
      出具複核意見,並對變更會計政策之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
      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四)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應於改用新會計政策年度
      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度之前一年
      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
      數,提報董事會通過與監察人承認後公告申報,並提報變更當年度
      股東會;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公告申報數差異達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
      理性意見,併同公告申報。
(五)發行人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目有關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五之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
      之二點五計算之。
(六)發行人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自願變動會計政策者,應公告申報改
      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
      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並應增加說明於會
      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併同其他事項
      於公告申報前洽請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
      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公告申報,並提報最近一
      次股東會。若發行人追溯適用新會計政策對當年度各季財務報告之
      影響數已達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定重編財務報告標準者,應重編
      相關期間財務報告並洽請簽證會計師重行查核或核閱後重行公告申
      報。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
(一)會計估計值係指企業採用衡量技術及輸入值估計財務報表中受衡量
      不確定性影響之金額。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中屬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
      法與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殘值之變動及其公允價
      值之評價技術變動所致者,應將變動之性質、變動能提供可靠且更
      攸關資訊之理由,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
      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公告申報,並提報最
      近一次股東會。發行人若於會計年度中變動時,亦同,並應增加說
      明變動時點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本條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