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 29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4、12、15、23、24-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7 條
發行人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
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發行人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於編製年度
個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發行人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
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