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 29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4、12、15、23、24-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 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