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企業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關係企業組織圖:
(一) 列明各關係企業之名稱,並加註下列公司間之持股或出資比例:
1 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2 相互投資公司。
3 從屬公司與從屬公司。
(二) 依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列明相同
者之名稱及合計持股或出資比例。
二、各關係企業之名稱、設立日期、地址、實收資本額及主要營業項目 (
附表一) 。
三、依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揭露下列
事項 (附表二) :
(一) 屬法人股東相同者,其推定原因、法人名稱、持股情形、設立日期
、地址、實收資本額及主要營業項目。
(二) 屬自然人股東相同者,其推定原因、姓名及持股情形。
四、整體關係企業經營業務所涵蓋之行業。各關係企業間所經營業務互有
關聯者,應說明其往來分工情形。
五、各關係企業董事、監察人與總經理之姓名及其對該企業之持股或出資
情形 (附表三) 。
附表一
各關係企業基本資料
單位:新臺幣千元
┌────┬────┬────┬─────┬─────────┐
│企業名稱│設立日期│地 址│實收資本額│主要營業或生產項目│
├────┼────┼────┼─────┼─────────┤
│ │ │ │ │ │
│ │ │ │ │ │
└────┴────┴────┴─────┴─────────┘
註 1:所有關係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均應揭露。
註 2:各關係企業設有工廠,且該工廠產品之銷售值超過控制公司營業收
入百分之十者,應加列工廠名稱、設立日期、地址及該工廠主要生
產產品項目。
註 3:關係企業如為外國公司,企業名稱及地址得以英文表示,設立日期
亦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實收資本額並得以外幣表示 (但應加註報表
日之兌換率) 。
附表二
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相同股東資料
單位:新臺幣千元;股;%
┌──┬───┬───────┬──┬──┬─────┬───┐
│推定│名稱或│持有股份(註 2)│設立│ │ │主要營│
│ │姓名 ├──┬────┤ │地址│實收資本額│ │
│原因│(註 1)│股數│持股比例│日期│ │ │業項目│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1:屬法人股東相同者,填法人名稱;自然人股東相同者,填自然人姓
名。自然人股東僅填寫推定原因、姓名及持有股份。
註 2:持有股份係填入股東對控制公司之持股資料。
附表三
各關係企業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資料
單位:新臺幣千元;股;%
┌────┬──────┬──────┬───────────┐
│ │ │ │持有股份(註 2) (註 3) │
│企業名稱│職稱 (註 1) │姓名或代表人├────┬──────┤
│ │ │ │股 數│ 持股比例 │
├────┼──────┼──────┼────┼──────┤
│ │ │ │ │ │
│ │ │ │ │ │
└────┴──────┴──────┴────┴──────┘
註 1:關係企業如為外國公司,列其職位相當者。
註 2:被投資公司如為股份有限公司請填股數及持股比例,其他請填出資
額及出資比例並予以註明。
註 3:董事、監察人為法人時,應另加揭露代表人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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