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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Book-Entry Transfer System in the Centralized Securities Exchange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1
一、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簽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辦理開戶手續時
    ,應同時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在證券經紀商指定之金融機構
    開立存款帳戶 (下稱款券劃撥帳戶) ,該存款帳戶並應與金融機構簽
    訂委託其代收付交割款項之委託書後,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委託人委
    託買賣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