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於每日收盤後,即分析上市有價證券(不含外國債券、政府債券、
普通公司債)之交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告其交易資訊(漲跌幅
度、成交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券資比、溢折價百
分比、借券賣出數量、當日沖銷百分比等):
一、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二、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三、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
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四、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
者。
五、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
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
過高者。
六、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
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
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
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
七、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券資比明顯放大者。
八、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折
價百分比異常者。
九、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
放大者。
十、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十一、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異常者。
十二、最近一段期間之借券賣出成交量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
十三、最近一段期間之當日沖銷成交量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
十四、其他交易情形異常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者。
有價證券當日無前項計算異常標準所使用之收盤價格者,依營業細則第五
十八條之三所決定價格替代。
有價證券升降幅度計算公式含有以標的證券或標的指數等計算因素者,一
段期間累計漲跌百分比差幅之計算,準用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有價證券交易單位低於一千單位者,其成交(委託)量交易單位數據標準
,準用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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