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當日沖銷成交量
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同時達
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當日沖銷成交量占最
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
六十。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當日沖銷成交量占該日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
六十。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成交量,不納入前項標準
之計算。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週轉率未超過百分之五。
(二)成交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三)當日沖銷成交量未超過五千交易單位。
四、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本要點第四
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其當日之前一個營
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未超過最近五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二個營業
日起)之各日當日沖銷成交量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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