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
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
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
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
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
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
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
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三十五),並逾五百
交易單位以上者。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
前項標準之計算。
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
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
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
定。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
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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