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相關補充規定
二 公開發行公司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 ,亦須考量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有控制 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外,亦為實質關係人,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規定辦理。 (一) 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 與發行公司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 經理人。 (三)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 公開發行公司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 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