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相關補充規定
六 基於重大性原則,對母公司不具重大影響之被投資公司 (如總資產及 營業收入未達母公司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者) ,公開發行公司於財務 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得不揭露該被投資公司有關說明三所列各 款情事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