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Overseas Securitie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13 條
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
割而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
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依第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敘明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合理性提股
東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