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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Overseas Securitie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15 條
發行人申報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檢具發行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目的。
二、預定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發行單位總數、海外存託憑證表彰之有
    價證券之數額及預計單位發行價格之訂定方式。但依第十二條之一規
    定辦理者,則應載明海外存託憑證發行上限總額、海外存託憑證表彰
    之有價證券之上限總額及其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
三、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義務。
四、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之來源。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者,若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額度範圍內視市場狀況調
    整發行額度並一次發行者,應載明之。
五、發行方式。發行方式應敘明係屬全數公開發行或部分洽特定人認購,
    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載明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
    定人認購之單位總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但發行人以
    被分割公司已參與發行之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因分割取得之股份,向
    本會申報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得全數交付前揭被分割公司已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持有人。
六、發行及交易地點。
七、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
    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八、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
    司而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
(一)受讓之股份或收購之營業或財產之名稱、數量及對象。
(二)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
(三)換股比例之決定方式及合理性。
(四)受讓之股份或收購之營業或財產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五)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六)併購或換股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
      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必要性及對股東權益之
      影響。
九、發行及存續期間相關費用之分攤方式。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