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Overseas Securities by Issuers
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後,對於受分配之現金股利、兌回並出售海外 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所獲價款,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 規定,由投資人自行或委託存託機構在原兌回股數或上限總額範圍內自國 內市場買入所表彰之原有價證券交付保管機構後,由存託機構據以發行或 再發行者所需價款之結匯事宜,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