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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Overseas Securitie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17 條
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後,對於受分配之現金股利、兌回並出售海外
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所獲價款,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
規定,由投資人自行或委託存託機構在原兌回股數或上限總額範圍內自國
內市場買入所表彰之原有價證券交付保管機構後,由存託機構據以發行或
再發行者所需價款之結匯事宜,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