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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Overseas Securitie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18 條
存託機構應指定國內代理人,辦理國內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有價證券之
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稅捐繳納等各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