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Overseas Securitie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19 條
發行人經申報生效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於存託契約簽約日起二日內
,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海外存託憑證發行總金額、單位發行價格、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日期
    。惟其海外存託憑證係供海外公司債轉換者,得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
    預計發行單位總數;但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者,得僅公告海外存
    託憑證發行上限總額。
二、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其股數及每股價格。惟其海外存託
    憑證係供海外公司債轉換者,得僅公告其預計股數;但依第十二條之
    一規定辦理者,得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其上限總
    額及其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
三、發行及交易地點。
四、發行方式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
    目的、特定人認購之單位總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五、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
    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六、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
    司者,其併購或換股對象及數量、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換股比例、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價值與
    取得資產價值之決定方式與合理性。
七、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人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負擔之費
    用、對股權結構產生之影響等)。
前項應公告事項,於公告後如有變更,應於原公告事項變更日起二日內,
補正公告變更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