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Overseas Securitie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25 條
海外存託憑證如係由海外公司債轉換或行使認股權而取得者,海外存託憑
證持有人向存託機構請求兌回海外存託憑證時,準用第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