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Overseas Securitie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6 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應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並取具中央銀
行同意函後,向本會申報生效。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應洽請證券承銷商評估,並依規定
提出評估報告。但發行普通公司債或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申報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者,不在此限。
申報事項及所列書件內容如有變更,應即向本會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