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Contracts for the Listing of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
外國發行人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所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在不牴觸註 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應依本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 託憑證辦法為之。 前項所稱買回臺灣存託憑證之用途,限以辦理兌回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並註 銷。 外國發行人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所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時,應依本公 司重大訊息相關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