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上市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ntracts for the Listing of Foreign Stocks
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人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準用證券交易所訂定之有價 證券上市費費率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每年開始一個月內,向證券交易所 繳付上市費。 前項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為上市契約之一部分,日後如有修正,依修正 後之費率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