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若其註冊地國法令之強制規定有牴觸我國
證券交易法之準用規定者,應先填具專案許可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書件送
本公司,經本公司將審查意見陳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公告該註冊地國
別之外國發行人得豁免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特定項目範圍後,始得提出第一
上市之申請。
外國發行人依前項之專案申請許可項目,屬主管機關公告得豁免適用證券
交易法之特定項目範圍內者,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函復該外國發行人,
始得提出第一上市之申請。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若其註冊地國屬經主管機關公告該註冊地
國別之外國發行人得豁免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特定項目範圍者,申請上市時
應填具上市申請書,併檢附律師填製之「外國發行人申請專案許可豁免適
用我國證券交易法部分規定檢查表」,始得排除各該規定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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