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Opera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 Review of Foreign Securities for Listing by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4 條
除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外,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外國發行
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
,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一)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申請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案
      1.申請書件部分:
     (1)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
          件檢查表」(附表一),逐級複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
          ,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
     (2)檢查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有無依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外國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
          定予以載明,並填具「臺灣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檢查表」(附表
          二)。
     (3)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存託機構所簽訂之存託契約,有無依處理準
          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存託
          契約檢查表」(附表三)。                              
     (4)檢查存託機構與保管機構簽訂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有無依
          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
          「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檢查表」(附表四)。              
     (5)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
          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附表五)。
     (6)檢查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有無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
          定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規定,為詳盡之記載,並填具「證券承銷商評估
          報告檢查表」(附表六)
     (7)檢查臺灣存託憑證樣張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經存
          託機構簽署及簽證機構簽證,並填具「臺灣存託憑證樣張檢查
          表」(附表七)。  
     (8)前(2) 至(7) 之審查,承辦人員於填具相關檢查表後,並
          應逐級複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
          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
      2.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訂上市條件部分:
     (1)承辦人員應簽請具產業專長之外部專家依諮詢事項表就該案表
          示諮詢意見,並依據其上市申請書及所附附件暨參考前開諮詢
          意見,審查其是否合於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六
          條所訂各款上市條件暨有無同準則第二十七條之二各款不宜上
          市情事,並填具上市條件審查表(附表八),逐級複核。
     (2)經經理部門審核決議同意上市者,或經經理部門審核決議不同
          意上市,再經本公司副總經理召集相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要
          時邀請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說明後,決議同意上市者,承辦
          人員應先函知申請公司補正相關事項,與其簽訂有價證券上市
          契約後,將上市契約連同審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俟經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並發行完成後,公告其上市。但再經本公
          司副總經理召集相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要時邀請申請公司及
          證券承銷商說明後,決議不同意上市者,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退
          件。
     (3)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之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3.審查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案日起算,應於四
        週內完成前揭附表一至八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有特殊情形
        ,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4.申復
     (1)經經理部門退件之案件,申請公司得自本公司退件通知發函之
          日起二十日內,向本公司提出申復。
     (2)申請公司之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退件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3)經理部門經重行審查如認申復無理由,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
          以退回;如認申復有理由,依本條第(一)、2、(2)之規定
          將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二上市案:
      1.申請書件部分:
     (1)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外國股票上市申請書件檢
          查表」(附表十),逐級複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
          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
     (2)檢查股票發行計畫,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
          股票發行計畫檢查表」(附表十一)。                    
     (3)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所簽訂之代理
          契約,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
          意見,並填具「代理契約檢查表」(附表十二)。          
     (4)檢查外國發行人與保管機構簽訂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有無
          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
          具「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檢查表」(附表十三)。          
     (5)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
          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附表十四)。
     (6)檢查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有無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
          定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規定,為詳盡之記載,並填具「證券承銷商評估
          報告檢查表」(附表十五)
     (7)前(1) 至(6) 之審查,承辦人員於填具相關檢查表後,並
          應逐級複核,如審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
          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
      2.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訂上市條件部分:
     (1)承辦人員應簽請具產業專長之外部專家依諮詢事項表就該案表
          示諮詢意見,並依據其上市申請書及所附附件暨參考前開諮詢
          意見,審查其是否合於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七
          條所訂上市條件暨有無同準則第二十七條之二各款不宜上市情
          事,並填具上市條件審查表(附表十六),逐級複核。
     (2)經經理部門審核決議同意上市者,或經經理部門審核決議不同
          意上市,再經本公司副總經理召集相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要
          時邀請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說明後,決議同意上市者,承辦
          人員應先函知申請公司補正相關事項,與其簽訂有價證券上市
          契約後,將上市契約連同審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俟經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並發行完成後,公告其上市。但再經本公
          司副總經理召集相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要時邀請申請公司及
          證券承銷商說明後,決議不同意上市者,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退
          件。
     (3)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案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之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3.審查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案日起算,應於
        四週內完成前揭附表十至十六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有特殊
        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4.申復
     (1)經經理部門退件之案件,申請公司得自本公司退件通知發函之
          日起二十日內,向本公司提出申復。
     (2)申請公司之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退件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3)經理部門經重行審查如認申復無理由,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
          以退回;如認申復有理由,依本條第(一)、2、(2)之規定
          將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外國發行人申請債券上市案
      1.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發行債券之上市,於接獲主管機關函知後辦
        理其債券之上市公告。
      2.外國發行人申請其發行債券上市案:                        
     (1)申請書件部分: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外國債券上市申請書件
            檢查表」(附表十八),逐級覆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
            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
          檢查債券發行計畫,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
            「債券發行計畫檢查表」(附表十九)。
          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所簽訂之代
            理契約,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
            簽註意見,並填具「代理契約檢查表」(附表二十)。
          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
            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附表二十
            一)。
          前至之審查,承辦人員於填具相關檢查表後,並應逐級
            複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限
            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
     (2)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訂上市條件部分:          
          依據其上市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公司有價
            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五條所訂各款上市條件,並填具上
            市條件審查表(附表二十二),逐級複核。
          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市條件,且逐級複核無
            誤者,申請發行以新台幣計價之債券上市案,即檢具與該發
            行人所訂定之上市契約等書件,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其
            上市,並報告董事會;申請發行以外國貨幣計價之債券上市
            案,由本公司先行出具同意上市函,載明「以其申請發行債
            券案獲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本公司同意其所發行之債券上市
            ,且於本函發文日起算,卅日以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發行者
            ,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以供其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
            債券之用。
          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債券上市案之
            出具同意函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3.審查期間: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債券上市案日起,應於十
        個營業日內完成前揭附表十八至二十二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
        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