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不依第一○四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間辦 理交割者,本公司即依第一三七條規定課以過怠金。證券商應繳交借券擔 保金而未繳交者,視為未完成應付證券之交付義務。 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未於銀行營業時間終了前交付應繳價款或借券擔保 金(含續借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者,即為違背交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