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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111 條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不依第一○四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間辦
理交割者,本公司即依第一三七條規定課以過怠金。證券商應繳交借券擔
保金而未繳交者,視為未完成應付證券之交付義務。
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未於銀行營業時間終了前交付應繳價款或借券擔保
金(含續借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者,即為違背交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