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113-1 條
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經向本公司申報係因委託人違約所致時,本公司得通
知其他證券商暫緩撥付該違約委託人應收交割款券,且不得接受其申請領
回或匯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俟違背交割義務證券商或違
約委託人補足交割款券後,本公司方得通知其他證券商撥付應付交割款券
,並解除申請領回或匯撥限制。
本公司依違約證券商提供之證據,並經向擬通知暫緩撥付之證券商查證,
確與違約委託人有關聯之其他委託人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於接獲法院扣押違約委託人受暫緩撥付款券之執行命令時,應即通
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