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本公司於每月終依據各證券商當月買賣金額按前條費率計算應收經手費金 額開具帳單分送各證券商,各證券商應於次月十日前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