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1.一百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 76 條條文,自一百十六年四月一日 起實施。 2.一百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修正之第 75-6、77 條條文、增訂第 77-10 條 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實施。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因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得依約定進行仲裁, 其因受託契約所生之其他爭議亦同。 前項仲裁約定,得由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訂入受託契約,並作為仲裁法所 規定之仲裁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