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143 條
本公司發現證券商涉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
八十五條第一項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情事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證券商或承銷商涉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相關規定處
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應依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所設特別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降低證券商申報受託及自行買賣金額或限制或暫停其買賣,並函報主管
機關。                                                          
本公司得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暫停或停止證券商買賣之
處置,對同一證券商為適當之處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提請本公司董
事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