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商之受僱人違反本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辦法、 公告、通函等有關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逕行通知證券商予以警 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