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商之資本額、營業處所或董事長如有變更,應於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 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費,送由本公司加具意見書後 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證券商依公司法之規定申請登記或申報事項,應同時將其申請或申報書之 副本送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備查,於奉准登記或核復時並應即將所奉文件 影印二份檢送本公司轉報備查。 證券商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各級業務人員異動,應即依證券商負責人 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申報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