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證券商受僱人到外執行業務,及在本公司市場所為之一切行為,證券商應 負完全責任。 前項人員對本營業細則、市場公告及其他規定悉應遵守,不得諉為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