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證券商人員之登記,因證券商解除或更換其職務而失效。 證券商登記人員奉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者,或有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 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情事者,由本公司撤銷其登記。 證券商登記人員有異動時,在辦妥異動登記前,證券商對該人員之行為仍 不能免責。 證券商經奉准終止所訂使用市場契約時,其在本公司登記之人員均因之而 喪失其登記所取得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