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47-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應依規定時
間申報下列資料:
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
    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經核准募集發行受益憑證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
    案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三、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於申報主管機關之同時,應將
    電子檔案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