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 公告受益人或持有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
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
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於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明
書四份。
三 受託機構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信
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於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同
時;特殊目的公司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損益及分配金額,帳
面餘額、已收回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及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
所作成之報告書,於向監督機構報告並通知各持有人同時,應各檢送
二份。
四 特殊目的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時,應
將各該資料各檢送二份。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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