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公告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 ,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指數投資證券在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前,應檢送公開說明書四份。 三、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