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上市公司應依本公司所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
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
可後,應依本公司所訂「對上市認購(售)權證重大訊息查證與公開處理
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本公司所訂「對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重
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應依本公司「對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重大訊
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應依本公司所訂「對上市指數投資證券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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