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三年內累積
達百分之十以上或喪失控制力者,應事先委請獨立專家就歷次價格合理性
及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出具意見書。
上市公司應將前項意見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之方
式、股權(或出資額)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及是否影響上市公司於
本公司繼續上市等項目,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
討論。未設有審計委員會者,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一項所稱三年內係以事實發生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三年,已依本條
規定辦理者免再計入。
前項所指事實發生日係指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
、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
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
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本國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符合本公司「對有價
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第三項標準之子公
司,視為本條所稱重要子公司。
違反本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函請上市公司改善、變更其有價
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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