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50-4 條
上市之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國內有價證券,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所表
彰之有價證券,發生變更交易方式、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之情
事時,本公司得併同變更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交易方式
或暫停其交易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公告停止其買賣或終止
其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於其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恢復原有
交易方式、恢復買賣、恢復交易或免除終止上市時,得恢復原有交易方式
或恢復交易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公告恢復買賣或免除終止
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有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所列情事,本公司亦應
分別公告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