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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50-6 條
上市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到期日屆滿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該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終止上市。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其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之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未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六、九十一及九十二條之規定辦
    理相關書表、帳簿之編製及申報公告。
二、受託機構有「金融資產券化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辭任之情事。
三、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停止買賣之必要者。
因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停止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買賣者,得於其原因
消滅且無該項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本公
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告恢復其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之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或特殊目的公司到期日屆滿者。
二、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
    例第一○六條規定予以處分者。
三、特殊目的公司因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應予
    解散。
四、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買賣逾六個月仍未改善者。
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終止上市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