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公司或第二上市公司依註冊地或上市地國法令移轉對從屬公司之
股權致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所顯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減少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者,應於股權移轉生效日、分割
基準日或營業讓與基準日生效日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請,經本
公司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無下列各款標準之一,得
繼續上市: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移轉出資產(營運部門或股權投資)之經會
計師合理確信之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所顯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
均較其同期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移轉出資產(營運部門或股權投資)之經會
計師合理確信之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所顯示之營業損失,均較其同期
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為大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