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53-37 條
創新板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公司法進行合併、概括承受、概括讓與、
股份轉換或分割者,準用第五十三之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五十三
條之四至第五十三條之七、第五十三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
五十三條之十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七、第五十三條之十九、第五十三條之二
十、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九之規定。
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依註冊地國公司法令進行合併、受讓他公司之股份、
營業或資產、股份轉換、移轉對從屬公司之股權、分割或概括讓與者,準
用第五十三條之三至第五十三條之七、第五十三條之九第三項、第四項、
第五十三條之十二、第五十三條之十四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七、第五十三條
之三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