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與他未上市公司進行合併而上市公司消滅時,存續或新設之未上
市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後一年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事者,得向本公司申
請上市:
一、申請上市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營業收入及可辨
認資產至少百分之八十以上係來自被合併之上市公司之原營業項目及
資產,且其負債金額不得逾總資產金額之三分之二。
二、資本額: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者。
三、獲利能力:存續之未上市公司之最近期財務資料經設算後符合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者。但合併後存續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高於消滅之上
市公司合併基準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
值者,不在此限。符合上述但書規定者,如上市公司與存續或新設之
未上市公司每股面額不同時,其每股淨值之比較應設算調整為面額相
同之基礎,且由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其設算調整後之意見書。
四、股權分散: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規定者。
五、消滅之上市公司合併基準日前無第四十九、五十及五十條之一所訂情
事之一且合併基準日前最近期及最近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均達每股面額以上。
六、財務報告:最近期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並簽發無保留意
見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但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
查核報告,而未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七、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八條及
第十九條且未有同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八、九及十
二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前項存續之未上市公司應於有價證券掛牌前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第十條暨第十一條辦理股票集中保管暨上市前之公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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