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認購(售)權證之相關履約事宜,應委由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證 券商辦理,但持有人、發行人已與本公司訂立前開契約者可自行辦理。 證券商接受前項之委託,或自行請求履約,應於次一營業日查詢履約相關 資料後,於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辦理款券收付。 認購(售)權證之履約、履約查詢及款券收付作業經由本公司及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