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 定: 一 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 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二 時間優先原則:開市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 序;開市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