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股票以一千股為一交易 單位,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公債及公司債如已經分期還本者,以還本後餘值計算其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