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67-1 條
上市公司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其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升降幅
度計算等基準,依減資情形按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為彌補虧損而減資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除以減資
    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二、以現金退還股款方式減資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
    除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後,再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
    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三、辦理分割並減資者:
(一)分割受讓公司於原股票減資後股票上市開始買賣日為上市或上櫃公
      司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換得分割受讓
      公司上市股票於原股票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開盤競價基準
      或上櫃股票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算得價值後,再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
      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二)分割受讓公司非上市、上櫃公司者,依下列方式計算,高者為漲幅
      計算基準,低者為跌幅計算基準,並以二者之平均值依第六十二條
      規定辦理後之價格作為開盤競價基準:
      1.依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原發行股數算得之市值
        ,按減資後公司淨值與原公司淨值之比率算得減資後市值後,再
        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算得參考價格。
      2.依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換得分割受讓公司
        股份淨值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與原發行股數之比率算得參考價格
        。
前項換發新股票前如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則以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
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