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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68 條
買賣申報一經撮合成交後,證券經紀商業務人員應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
交情形通知其委託人及製作有關憑證。
委託人得就其所委託買賣有價證券部份,向證券經紀商查證有關資料,該
受託證券經紀商應據實提供。